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台內同字第098084000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二、保母人員:指於托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照顧未滿二歲兒童之人員。
三、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四、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之人員。
五、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
六、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諮詢輔導服務之人員。
七、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服務之人員。
八、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第三條    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第四條    助理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學校家政、護理等科畢業,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四、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甲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第五條    保母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畢業,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取得保母、教保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
三、其他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保母人員。
第六條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護、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早期療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家政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學前特殊教育學程或取得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教保人員。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五、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第七條    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畢業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學校畢業,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 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第八條    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保育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第九條    助理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畢業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初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者。
第十條    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家政、護理、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第十一條    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第十二條    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取得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第十三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丁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社會工作人員。
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者。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六、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經驗者。
前項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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