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說明乃依據:台內童字第0930093916號令發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
實施日期:民國931223發布並施行


Before~
以前的兒童福利機構專業人員「保育人員訓練班」依不同學歷有分為4類課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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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高中職非幼保科畢,修畢360小時的甲類課程,成為「助理保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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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高職幼保科畢(入行即為助理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修畢360小時的乙類課程,成為「保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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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專科非幼保科畢(入行即為代理保育人員),修畢540小時丙類課程,成為「保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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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類:保育人員資格,修畢270小時戊類課程後、再累積年資(大學3年、專科4),成為「所長、主任」
以上身份皆需經雇用單位至縣市政府辦理核備登記後生效!!

Now~
現在的名稱改為「教保人員核心課程」「主管人員核心課程」2類課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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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保人員:對象為高中職畢業,修畢360小時的「教保人員核心課程」,經核備成為「助理教保人員」
*
教保人員:對象為專科以上畢業,修畢360小時的「教保人員核心課程」,經核備成為「教保人員」
【以上助理教保人員及教保人員之360小時教保人員核心課程為同一類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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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對象為已具教保人員資格累積一定年資(詳見辦法)或研究所以上幼教、幼保相關系所畢且累積2年教保年資者,修畢270小時的「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核心課程」,經核備成為「主管人員」

Attentation Please!
1.
依據新辦法第26條,在新辦法實施前曾經修過任何保育人員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在新辦法實施(93.12.23),除了「高中()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教保核心課程者」(高中職非幼保科系->甲類)要重新適用新辦法(重新修習360小時的教保人員核心課程)之外,其餘皆視同已修畢新辦法的核心課程!

2.
此外,還需注意第3條第3款、第4條第3款、第13條第3款及第14條第5款之規定在新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甲、乙、丙、丁、戊類結業證書者,在新辦法實施後10年內仍可使用。(10年後,即需重新修習新辦法之核心課程)

3.
依據新辦法第27條,以前已修過甲類、乙類、丙類、戊類課程的人,依辦法規定,若無轉換機構仍可使用,但一經轉換機構者,則適用於新辦法(需重新修習核心課程)

參考網站:

兒福專業人員訓練相關問題 200688 

http://www.ce.cyut.edu.tw/ReadNews.asp?NewsID=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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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梅保母許媽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